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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查询归档是什么意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分类)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0 08:06:23    


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工作中产生了大量不动产登记档案。那什么是不动产登记档案呢?又该怎么进行归档分类工作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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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属调查、登记、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记载形式为不动产登记簿,包含以各类相关纸质文字、图表描述、网络登记表为主的原始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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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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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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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二、立卷归档

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连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档案室立卷归档。档案管理部门要对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送来的资料符合要求后签字接收。

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符合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手工填写的部分采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档案,字迹要工整,图样要清晰。由原电子档案或各级房管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推送而来的电子档案资料转化的纸质资料应加盖档案专用章。

应建立电子档案库,方便档案的查询工作。电子档案由纸质档案扫描录入而成,纸质档案的扫描入库工作须在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进行,应建立电子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数据的关联。单页材料采用JPG格式存储,多页材料可以采用pdf格式或JPG格式存储,适当减小页面数据量,以图面清晰能识别为度。

三、档案分类

01 按不动产地理位置分类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首要特性即不可移动性,又称为位置固定性。无论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发生怎样的变化,其地理位置始终不变,因此可以按不动产所在的地理位置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分类。一个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负责一个地籍区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其不动产登记档案可按“地籍区+地籍子区(或街坊)+宗地+地上定着物”分类。

采用这一分类方法,可以直接使用不动产单元号的第二至四段代码作为档案号。不动产单元号即不动产的“身份证号”,共有28位,分为4段∶第一段表示所在行政区划代码,6位;第二段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代码,6位;第三段表示宗地号代码,7位;第四段表示定作物编码,9位。

采用该分类方法的优点是,档案在库房中也按分类号分区排放,同一地理位置的所有档案均存放在一起,档案管理人员只要熟悉本地区街坊、道路,也就能熟悉馆(室)藏档案,手工检索查档也非常方便快捷,适用于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该分类方法的缺点是,不动产会因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的变化而产生新的登记档案,因此档案上架排放时需要预留空间,故库房利用率较低。特别是在房屋交易频繁的情况下,房屋类不动产登记档案数量增长较快,且不同地理位置的增速不平均,导致档案架(柜)预留空间有的地方不够用、有的地方用不完,档案库房每隔几年就需要倒架(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02 按档案形成年度分类

不动产登记档案按业务件立卷,可以以该件业务登簿日期或归档日期确定其所属年度,每一年度下面再按不动产权利类型分小类、编序号。不动产登记业务虽然类型较多、关联关系复杂,但具体到一宗业务却相对简单,从受理到完成登记、资料归档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几天,跨年度的登记业务较少,按年度分类操作简便。

采用该分类方法的优点是,每一年度结束,该年度所形成的档案数量能够确定下来,不会再增加或减少;所占用的存放空间也是确定的,无需预留,这样就提高了库房的利用率、节约了保管成本。缺点是,同一地理位置的、存在关联关系的多件档案会因为年度不同而分散存放,如果需要一次性调阅上述多个档案原件,比较费时费力。但随着档案数字化的快速推进,档案原件调阅率逐步下降,上述缺点可以忽略。

03 按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分类

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业务可分为12 种业务类型∶(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6)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内陆城市没有此类型);(7)地役权登记;(8)抵押权登记;(9)预告登记;(10)更正登记;(11)异议登记;(12)查封登记。每一类编制一个两位数的业务代码,今后有新增的业务类型可随之增加。

采用该分类方法的优点是,不同业务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相对集中存放,便于按"主题"查找,同时易于区分保管期限不同的档案。该分类方法的缺点是,不动产登记受理环节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会将部分关联紧密的不同类型业务合并办理,分类时存在交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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